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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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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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