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提示: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在免征范围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