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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需留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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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无形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留存以下资料: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小贴士:无形资产损失一般指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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