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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以后期间领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是否可以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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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以后期间领用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参考文件: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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