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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分别抵扣(用于加工13%税率的进项,在计算抵扣9%的基础上还可以加计抵扣1%;没有用于加工13%税率的进项,按9%计算抵扣)。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