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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小贴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
注: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按季未达到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上的,除转让、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外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