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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小贴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