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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炒制的坚果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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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炒制的坚果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五).....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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