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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参考资源税法):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参考资源税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3、其他减免规定参考:
①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②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③自2018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参考财税[201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