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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2.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3.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4.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参考文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