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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
2.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4.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5.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