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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四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