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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定免税项目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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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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