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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3、开发土地的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1、2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参考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