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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注: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还是仅按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有争议,建议以您所属税局的要求为准。而非房开企业,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但不可加计20%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