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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提醒:补偿金是因为解除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属于“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 年第1 号令)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