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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注:建筑面积(施工面积):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参考文件:《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按总建筑面积除以施工周期的方法确定月计税面积。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