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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
(1)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第三条)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第十六条)
2、城建税、附加税:
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适用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4、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5、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注: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按5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起,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