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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