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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
参考文件:财税[20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