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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可以视同收汇:1.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2.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3.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4.债权申报证明。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