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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可以视同收汇:
1.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
2.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3.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
4.债权申报证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