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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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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参考文件: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问题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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