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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级市内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预征率预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预征率预缴。
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同一项目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同一项目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