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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注: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施工工期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注: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参考文件:《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施工扬尘环保税应纳税额计算,主要有据实计算和核定计算两种计税方式:
1、据实计算,主要适用于能够取得染物监测数据的企业。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抽样核定计算,主要适用于无法通过监测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企业。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