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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链接附件3。
注: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参考政策: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4008.html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政策附件3)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
参考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