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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企税预缴申报时,分支机构应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应报送。实务中有的企业不单独报送,理解虽然不单独报送,但留存备查是更稳妥的)。
3、财务报表:目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是否报送,建议和所属税局确认下比较稳妥。若实际下发了财务报表是需要申报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