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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阶段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产生了预缴增值税义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按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的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