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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以下方法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第1列“销售额”:填写当期取得的预收款(含税);
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6第三(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