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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符合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声明上的销售额期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填写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有销售额的且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填写成立后3个月内的销售额。
3、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以其实际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符合条件的,填写有销售额起3个月的销售额。
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