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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符合10%或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声明上填写的销售额期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2020年已享受加计抵减的:填写2020年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二:若2020年未享受加计抵减的:
1、2020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且在10月之前的月份有销售收入;填写企业设立年月与2020年1月孰晚者的销售额至2020年底期间的销售额;
例如:A企业在2020年5月成立并在当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0年5-12月的销售额。
2、2020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或2020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但10月之前销售额为零;从有销售额的月份起,填写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
例如:B企业在2020年11月成立并在当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0年11月-2021年1月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