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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符合10%或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声明上填写哪一段期间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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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2020年度符合10%或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声明上填写的销售额期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1、2019年4月(生活服务以外的规定范围内企业)或2019年10月(生活服务类企业)之前成立的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2019年度销售额情况,即填写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填写。

    2、2019年4月(生活服务以外的规定范围内企业)或2019年10月(生活服务类企业)之后2020年之前成立的企业,若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以其实际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符合条件的,填写有销售额起3个月的销售额。

    3、2020年成立的新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填写成立后3个月内的销售额;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为零的,以其实际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符合条件的,填写有销售额起3个月的销售额。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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