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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