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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