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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当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预缴税款;除此之外的不用进行预缴,直接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北京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天津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在天津市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以上两种情形外,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上海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在上海市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以上两种情形外,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深圳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深圳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宁波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宁波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2016)23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青岛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青岛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大连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大连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厦门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除以上情形(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都在厦门市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16]24号)。
出租不动产的预缴增值税情况可以参考:
1、出租方为企业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其中一方不在重庆市),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②在重庆市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以上两种情形外,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出租方为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