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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8号公告)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