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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为计税依据计征缴纳,税率为1.2%。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税率一般为12%(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为4%)。
小贴士: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即,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4%
参考文件:《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