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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并非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未单独作价结算销售额的公共配套设施;
②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用途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
③房地产企业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在可售面积之外。如果在项目之外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于公益事业的,同样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