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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和移交形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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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1、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套设施的,对于"无偿移交的"情形,应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移交手续为准。
    2、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情形,应提供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资料。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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