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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受政策性或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四)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22号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