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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向被拆迁业主交付回迁房,增值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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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原居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后缴纳增值税。

    同时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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