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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原居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后缴纳增值税。
同时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注: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