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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时,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之前,暂按照国税发【2009】31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成本利润率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各市税务局确定。
注: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参考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