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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子公司员工从未在母公司工作,企业母公司发放给子公司的员工个人奖励,个人取得的奖励现金,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子公司的员工以前在母公司工作,因工作调整转到子公司工作。此时由集团公司对该员工在母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予以奖励,该员工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属于年终奖,可以单独按年终奖计税,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三种情况:母公司帮子公司代发奖金,后续子公司会还给母公司,由子公司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如果属于年终奖,也可以参考情况二由子公司申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