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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个人在境内自产初级农产品并销售,由于销售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内,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