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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的房产再转租业务,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关于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所以,融资租赁的房产其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承租方,如果再转租原则上是由承租方从租缴纳房产税。
注意:具体执行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主。
政策依据: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