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招用的退役士兵,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以前年度已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