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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公摊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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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适用
1、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2、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政策依据:来源于《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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