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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每一项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某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注:
1、污染当量值取自《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2、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按污染当量大小排序:大气污染物取前3项征收;
3、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