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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小规模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以减按0.5%征收增值税,若企业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