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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同一方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款,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投资关系,债务方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也是受债资比限制的(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提醒: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是不受债资比限制的:
①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②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