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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借款方支付的利息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两项条件:
1、统借统还成员企业支付利息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还需满足:
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小贴士: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