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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受下面两方面的制约:
1、本金制约: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2、利率制约:贷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小贴士: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上述本金制约(仅受利率制约)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