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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第二季度或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截止申报季度末的以下研发费用可以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①当年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②当年结转资本化支出(含结转本年及之前年度的)的本年摊销额;
③之前年度结转的资本化支出本年摊销额。
提醒:尚未进行资本化结转的研发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附件2填写说明第二条第(一)、(二)项。